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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承兑汇票被骗后采取的有效措施

    承兑汇票被骗后采取的有效措施

    发表时间:2016-05-31浏览次数:752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过去,企业或个人从贴现承兑后被骗,均采取挂失-申请公示催告-取得除权判决-判决提示付款”的方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很少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来挽回损失外,因为骗子通常已经接受承兑汇票不得挪用,没有偿还能力。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采取“虚报承兑汇票损失可以恢复10%到70%的损失,面值小,由于时间较长,报告的成功率高,损失是在“圈”已经形成一一个“实践”,一旦收到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立即向法院申请公告,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的法院为了应对注意大量案例,法庭设立了专门的公开劝导窗口。

      之所以有这样一种现象,主要是对司法解释存在漏洞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天,不提供起始时间,受理法司法解释完全不经意的接受“付款到期日为六个月”的实际情况,甚至荒谬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90天”。因为实践中的承诺尚未到期,法院已裁定,“接受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出票人可以持有的判决适用于银行付款,并承诺到期后,真正的付款和汇票的付款已提交通知,持有人,但未能获得接受模型。应该说,这样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歪曲了汇票接受损失,恶意转移风险”创造了机会。可悲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在我们国家十五年(从司法解释出台2015交易法2000承兑汇票),直到今年,这个错误被纠正。经过另一次尝试通过申请的方式来恢复损失,在实践中的风险转移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

      最早的2015 2月4日,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明确的公开劝导期间届满日期不得后15天比承兑付款前,“简而言之,除权判决在到期日15天验收,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部门投票”2)53在十到期后支付票应及时付款,如果承兑汇票不丢失(亏损),十五天的票已经把接受到的提示付款的银行,一旦发现只有向法院申报权利丧失的验收、公示催告程序立即终止而不是等到凑RT作出除权判决。

      因此,在现阶段申请折扣企业或个人被欺骗后,再申请公示无意义,应及时向法律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