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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5-12 | 浏览次数:775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保证票人票据合法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债务无效,因为资料缺乏的票据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付款后,票人有权向担保人和担保人的付款要求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看,票据担保人的责任和性质:
(1)担保人的责任是相同的。对债务工具,包括主要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义务,以偿还追索义务;和票据担保债务,确定和不一定的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义务偿还。需要根据担保义务确定的义务是什么。因此,要保证人的责任,它与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致的,这就是保证人与人的责任是一样的。
(2)担保人的责任是独立的。票据行为不仅是保证,也是一种行为。因此,从保障的角度,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作为债务的担保,由被担保债务和责任是从财产的责任;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看,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且相对独立的从债务工具保证。基于这一点,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是一个独立的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它不仅是相同的责任,而且也是连带责任。责任的性质、范围和效力的一致性也表明了责任的一致性。然而,尽管两者在内容上的责任完全相同,但毕竟是两家成立了,并分别履行了债务,保证了债务和担保债务,两者不能结合。因此,需要两者之间的债务,以确定其性能有独联体地位。这是配置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奇偶性的责任必须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