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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9-10 | 浏览次数:973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背书人因履行了追索义务而后享有的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的权利,不是发生在同一相对当事人之间。
票据义务中的义务人具有广泛性和多位性。票据自出票人依法签发交付时,只要没有记载“禁止转让”字样,收款人就有权通过背书和交付来转让票据。如果背书连续进行下去,则背书人就不断加入到票据义务人之中,从而导致众多票据债务人的产生。再加上票据的承兑制度、保证制度和保付制度,使得票据义务人具有广泛性特征。
票据义务中的义务人具有转移性和相对性。转移性表现在向票据权利人清偿票据所载金额的义务人,在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后,原先的义务即刻就全部转移给其他前手票据义务人,他则成为票据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