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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8-27 | 浏览次数:960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1. 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由于持票人自身不具备票据权利人资格原因而形成的票据抗辩,基于特定持票人自身的原因而产生)。包括票据债权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但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欠缺对价以及持票人有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2.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由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提出的票据抗辩,基于特定的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包括票据债务人的直接后手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直接票据当事人的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非法、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或票据依法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票据债务人与直接票据债权人有特别约定、票据已付款但未在票据上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