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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8-17 | 浏览次数:892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其与直接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对抗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但不能以这一抗辩事由对抗直接相对人的所有善意后手。有两种情况例外:
(1)无对价抗辩。因税收、赠与和其他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2)知情抗辩。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依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可对抗的事由应限定在持票人所知道的的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