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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8-05 | 浏览次数:906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抗辩事由范围内,且这种事由必须是持票人在获得票据时就已知晓。作为票据权利相对物的票据义务,含义与特征票据义务是指票据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保付人等)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发生追索情况下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票据金额所产生的利息和通知等其他费用)的义务。
与一般的金钱债务相比,票据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 票据义务是无因责任和文义责任。票据关系是无因关系,票据义务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所以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责任消灭,并不当然消灭票据义务。同时票据行为人承担的票据责任只有在他于票据上签章以后才能发生,且只依其所记载的文义负责而不对记载以外的事项负责。
2. 票据义务是单方责任。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不因自己履行票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委托付款的汇票关系中,票据债务人(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正是承兑人愿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承担付款义务的前提,但是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因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事由对抗持票人行使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