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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7-15 | 浏览次数:795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是指由于持票人自身的原因或者是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提出,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而不能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票据抗辩。持票人一经变更,这种抗辩的原因便不复存在(即票据抗辩载且请求付款人又请求付款等情况。(三)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及例外民法上的抗辩与票据法上的抗辩有很大的区别。
在民法上,债权转让次数越多,债务人获得的抗辩越多;而在票据法上,为了促进票据流通,特设定了“抗辩切断制度”,即善意的、支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不继受背书前手或者出票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原有的抗辩事由被阻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抗辩事由对善意持票人而言,没有了效力。
票据抗辩限制是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界定票据抗辩的一定范围,从而保持票据流通的生命力。
在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是客观的、绝对的,是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因此,对物的抗辩未规定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指对人的抗辩的限制,即将票据抗辩中关于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至后手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