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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7-09 | 浏览次数:777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出现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定效力的情形。
1. 导致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消灭的共有原因。
(1)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在足额支付(而非部分支付)票据金额以后,票据权利绝对消灭,不仅付款人免除汇票上的责任,在汇票上签名的所有票据债务人也都因此解除责任。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在受到追索时的付款只是使持票人个人所享用的票据权利消灭,而票据上其他义务人的票据权利并未消灭,可行使再追索权,直至票据债务由主债务人即出票人或付款人清偿,追索权才会消灭。
(2)时效期间届满。票据权利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3)票据毁损。票据被焚烧、撕毁、严重磨损等,以至丧失其原有的物质形态,完全不能辨认其必要记载事项,此时票据权利也导致灭失。
2. 导致追索权消灭的特有原因。
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必须进行承兑的汇票进行提示承兑,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明文书,票据权利人就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其付款请求权仍然有效,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