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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7-08 | 浏览次数:746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1)按期提示票据。因为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故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不能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就不会产生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要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现实地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行使票据权利的提示可细分为承兑提示(严格地讲仅是确认支付请求权或请求付款人进行票据行为,而非实质意义上的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提示和追索权提示。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作为行使票据保全的手段,提示票据必须依期而行。
(2)作成拒绝证书。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拒绝一方或者法律指定的机构要做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票据权利人行使追索权所必备的条件,如果票据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成拒绝证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出具的拒绝承兑证明、付款人出具的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以及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医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与证明,也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