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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6-11 | 浏览次数:890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1)必须按票据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按背书交付方式进行。未按票据规定的转让方式,如背书不连续、禁止背书、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者非依《票据法》而以其他法律规定取得票据,如税收、继承等,均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2)必须是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取得票据。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其间接前手有无处分票据权利对此无影响。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手中受让票据的人,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此外,出票人如果记载禁止转让字样、到期后的背书以及委托取款背书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3)必须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恶意就是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已经知道让予人为无权处分人但仍受让该票据的行为。重大过失是指受让人缺乏一般人应有的注意、对本应发现的瑕疵没有发现而受让该票据的行为。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取得票据的人在受让票据时只有既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取得票据。以不相应的代价取得票据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可能仍享有票据权利,但这种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业务实践中,构成对价的事物通常有实物、劳务、智力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有效的合同及法律认可的其他事物。至于所付代价是否为双方当事人认可且相对应,取决于双方在授受票据时所依据的协议或其他证据。
只要满足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取得有关的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相对让予人无处分票据的权利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不管丧失原因是什么),原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返还票据或票据利益,只能按相关法律向侵害人或不当得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