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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

    发表时间:2015-06-02浏览次数:781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一般来讲,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但并非所有的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持票人才能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给付了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不是采取欺诈、偷盗、胁迫、抢夺、拾得等手段取得票据)、取得票据时具有主观上的善意。

      1. 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持票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实现对票据的占有,就取得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称为发行取得或原始取得。(1)出票并交付票据如是出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票据权利的取得为真实取得。(2)如被欺诈、胁迫而出票并交付票据,则出票人只能对其直接后手即行为相对人进行抗辩而不能对善意取得该票据的其他行为人进行抗辩。(3)出票人以外的人以出票人名义虚假出票,只要相对人善意取得该票据,就仍然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对其后手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 从合法持票人处依受让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手中通过连续背书转让方式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转让最主要的方式。此外,背书人在履行了追索义务重新取得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义务而取得票据后,也都能成为票据权利人。两者也称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3. 依其他法律有偿或无偿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继承、赠与、企业的分立与合并、法院的判决以及税收或行政部门的命令与决定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据票据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情形。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票据上已存在的瑕疵或其前手为不法持票人,尽管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权利,受让人因此取得的票据权利也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