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并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即使出票人在资金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签发票据,该票据仍然有效。换句话说,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无资金关系而对票据拒绝付款,票据关系也仍然存在,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行使票据权利中的追索权。
付款人是否对票据予以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决定,不受资金关系的影响。即使资金关系存在,但只要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就不承担付款的义务;即使资金关系不存在,只要承兑行为一经做出,付款人就要承担付款义务。
出票人不得以已将资金给付于付款人而拒绝承担其票据义务。出票人虽然与付款人有资金关系,并依资金关系为基础签发票据,但在票据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不能以已有资金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