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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4-02 | 浏览次数:869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以及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有权以票据原因关系有瑕疵为由进行抗辩。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票据上的请求权因时效或其他原因消灭,并不意味着原因关系也消灭。无对价(如税收、赠与、继承等)或以不当对价取得票据者,受其前手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亦即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与其前手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持票人前手行使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