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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4-02 | 浏览次数:944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票据关系并非票据关系的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票据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二者各自独立,基础关系是否存在与有效,原则上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但是,由于票据关系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票据原因,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又处于彼此牵连的状态。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经签发就产生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体现在:
(1)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依法成立,就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就应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就能享有票据权利。原因关系即使不存在、无效、被撤销或有其他缺陷,均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只以自己合法持有票据(背书连续、支付对价等)为要件,而无须证明其前手给付资金票据的原因,也不必证明该原因关系是否有效。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应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不存在、有瑕疵或无效等事由来对抗善意持票人,拒绝履行其义务。
(4)票据关系的存在同样不能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或履行,以及原因关系的有效。如果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应以票据记载为准,而不应以票据外的事实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