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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3-24 | 浏览次数:901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得以产生的基础,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或前提。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1)票据原因关系,即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原因)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是指出票人和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不同的当事人从事同一种票据行为,可产生相同的票据关系,但其原因关系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的有对价的原因关系,如支付货款、租金、合同定金等;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的无对价的原因关系。无对价的原因关系属于例外情形。
(2)票据资金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将某一特定当事人作为付款人的前提或原因的法律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约定,确定了他们之间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原因关系,只是这种原因关系仅发生在付款人与出票人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条件一般包括:付款人处有出票人预先交付的资金;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同意为出票人垫付资金;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双方约定以支付票款作为清偿方式,付款人出于其他目的而自愿为出票人付款等。
(3)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有了原因关系后,在发生票据行为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并以此协议作为授受票据的依据。预约的结果是,当事人负责票据签发和接收票据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依约履行,则依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违犯预约发出的票据依然有效。票据预约是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的准备,票据原因是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的实质基础,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则是票据预约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