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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发表时间:2015-03-14浏览次数:822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的存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主要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为票据关系的债权人,票据付款人和在票据上签章的其他当事人为票据关系的债务人。

      1. 基本特征。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其只能发生在交付和接收票据之后,交付和接收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据交付之前就已存在,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畴。票据行为之外的行为,无论合法与否,均不产生票据关系。

      (2)票据关系是特定的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票据关系的多重性和主体的相对性。在票据流通过程中,随着票据当事人的不断增加,票据关系的数量也在增加,再加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出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也会产生多个票据关系,这就是票据关系的多位性。但是,每个当事人在一系列的票据行为中总是处于相对的状态中,如背书人相对于其前手是债权人,相对于其后手是债务人。

      (3)票据关系的客体具有唯一性,即一定数额的货币而非其他给付方式。

      (4)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当事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所承担的票据义务。表现为两类: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票据债权人的追索义务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5)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以此保障票据效力的确定性和票据的可流通性。另外,在同一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并引起多个票据关系的情况下,各个票据行文及其所引起的各个票据关系又具有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关系的效力。

      2. 票据关系当事人。

      票据关系当事人是指参与票据关系、享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由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如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这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基本当事人不存在、不完全或者不确定,票据关系将不能成立。非基本当事人是在出票行为完成后,在基本票据关系的基础上,因各种辅助票据行为而后加入票据关系的,如被背书人、保证人、代理付款人等。

      (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与关系主体。合法持有票据者,为权利主体。

      既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绝对的权利主体。只享有追索权的权利主体,为相对的权利主体,他曾经在票据上负有义务,因履行了义务才取得票据权利,从而成为权利主体。

      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人负有相应的票据义务,为票据的义务主体。包括第一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和第二债务人,如汇票的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等。

      票据中的关系主体是指虽然票据上记载有其名称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负有绝对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如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未承兑汇票中的付款人、汇票中除付款人外另行记载的“代理付款人”。

      (3)票据上的前手与后手。票据上的多数当事人依据其相互位置关系而分为前手和后手。如对背书人而言,被背书人是其后手。

      3. 票据关系类型。

      (1)票据的出票关系。包括票据出票人与收款人(持票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关系和出票人向收款人(持票人)担保票据承兑、付款的关系。在汇票的出票行为中,出票人对收款人有担保票据承兑和担保票据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为票据承兑或付款,当收款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有权向出票人追索。

      (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包括背书人向被背书人交付票据的关系和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担保票据承兑、付款的关系。被背书人的权利因背书的种类不同而不同: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背书人的票据权利;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有权行使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3)票据的保证关系。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对票据付款的担保和出票人、背书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票据付款的担保,一般指后者。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取得持票人的地位,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享有追索权。

      (4)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承兑关系的当事人是承兑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持票人(收款人)之间便形成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或持票人有权利于汇票到期日要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有义务对票据付款。如无合法抗辩理由即拒绝付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付款关系的当事人是付款人(承兑人)和持票人(收款人)。

      (5)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