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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3-14 | 浏览次数:802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南京承兑汇票贴现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实施的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的票据代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只有形式与实质要件齐备后,表见代理的票据责任才由被代理人承担,因为,表见制度确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不在于保护无权代理人。善意持票人既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而请求被代理人履行票据义务,也可基于无权代理而追究表见代理人的票据责任。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包括:代理人逾越代理权的限制而为的票据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或撤销后而为的票据行为以及实际上本人从未授权,为本人自己所为,但对第三人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他人,或明知他人表示为自己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
在形式要件上,表见代理完全具备,即必须由名义上的代理人(表见代理人)将有关票据代理行为所必须记载的事项明确记载于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
在实质要件上,包括:
(1)票据行为的相对人不知也不可能得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基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而不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不能以表见代理为由向被代理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行为的相对人属于善意。
(2)代理人虽然实际上并无代理权,但确实存在着足以使相对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如被代理人以自己的某种行为对第三人表明他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实施票据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代理人以前有代理权而现在代理权已被收回或受到限制等。如果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具备,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本人自然不负任何责任,可以无权代理为由,对抗包括善意持票人在内的任何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