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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知识 :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

    发表时间:2015-02-02浏览次数:1032次作者:所属部门:总公司

      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代理的规定比较粗疏,主要集中在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基本含义: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载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并签章,其票据上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本人的意思,委托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代理本人进行票据行为;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院的指定或选任,使代理人为本人进行有关的票据行为。

      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有权决定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如超出代理权限,则该意思表示无效。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在于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授权关系。形式要件则包括:

      1、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由于票据行为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因此,票据代理时,只有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含义,才能由本人负担票据上的责任。如果票据上未明示本人的含义,仅签盖了代理人的名章,即使该代理人已经得到本人授权,具有正当代理权或对外有代理权,本人仍可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2、表明代理关系。如果不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则持票人就很难辨别谁是代理人,谁是被代理人,这显然与票据代理的本意相悖。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如果仅凭本人的意思,在票据上仅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无代理人的签章,则为票据行为的代行,此票据行为应视为本人所为,本人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而代为票据行为时,只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无代理人的签章,则代理行为不成立,本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如果没有经本人授权而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则构成票据签名的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