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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1-20 | 浏览次数:869次 | 作者: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1. 书面格式。票据当事人要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所为票据行为。没使用的,则所为票据无效。
2. 记载事项。记载事项是指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能够记载或者不能够记载的内容。分为: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该汇票为无效汇票的事项。以出票为例,即使该汇票已经签发,也不会产生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不负票据责任。
(2)相对应该记载事项,即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但如果不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可以依法律规定推定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即是否记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并无要求,但一旦记载即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与相对应该记载事项的区别在于:任意记载事项如未记载,法律也不进行补充推定;而相对应该记载事项如未记载,法律可以进行补充推定。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此类记载事项可以记载在汇票上,但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产生其他法律诸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若因该记载事项发生纠纷,不能依《票据法》处理,只能依他法处理。
(5)不得记载事项,即法律规定不应该记载,记载后也无效力(相对无益)甚至导致票据无效(绝对无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