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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8-19 | 浏览次数:1190次 | 作者:admin | 所属部门:总公司 |
票据,是在货币或商品流动中为体现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一般认为,票据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格式,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书面凭证。
在实际中,票据是纸质的,在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和指定的印钞厂印制的,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填写要求填写的,由票据签发人按规定签发,并按规定在格式指定印戳留记盖有印章,能起法定作用的重要货币凭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点
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是有价凭证
票据上一般须写明一定的货币金额,即表明其价位。这种价位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移而转让。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位,离开了票据一般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当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履行债务(付款)以后,即应收回票据,权利人收妥权利时,票据必须缴回。缴回仅仅作为一种入账程序,被缴回的票据失去了有价凭证的概念和作用。
2、票据是设权凭证
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认可的向对应的代价”。
票据的设立,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对价就是设立的依据。
票据一经设立,票据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确定,原来的赊销关系就转化为票据的权利义务,并与原来的对价关系分离而独立存在,由于票据具有这一特点,票据一经转让,即使原来的合同关系有缺陷或存在问题,持票人任然可以要求付款人按期无条件支付款项,从而强调了票据存在于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并使之能更便利地转让和流通。
因此,票据的使用也应贯彻票货两清的原则。
3、票据是要式凭证
票据作为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并以精确、可靠、完整的文字来表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填写要素、内容以及票据应载明的种类、金额、收付款单位、收付款日期都有明确的规定,由此被称为票据的要式。要式不具备的票据无效。票据在签发、承兑、背书、贴现等环节,均规定须经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背书和签章。背书、签章不符合规范的票据,对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将带来一定的影响。签字于票据上的人,各按票据的文义原则担负责任,因此票据是一种有特殊要求的要式凭证。它的这个特点,使票据的各个关系人之间权责十分明确。